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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纳入我省补贴品目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按照因素分配原则测算市、县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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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规模,并下达各地执行。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省属单位(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统一操作。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49个品目(详见附件1)。市、县级农机部门不得缩小或者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江苏补贴农机具,xx市监督电话:……”的监督标识(详见附件9)。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一购机者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各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详见附件2。
各市、县不得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市、县财政资金可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外的,当地生产急需、技术成熟、保有量不足的农机具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机局将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3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15日。
六、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详见附件3,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