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推进政策规范实施,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以及《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我们对《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农厅函〔2021〕1549号)同步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细则
2.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验证工作
方案
3.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细则
4.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5.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熔断机制操作办法
6.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指南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27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档,是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产品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农机处”)负责组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投档工作具体实施。
第四条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细则要求进行。
第五条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农业农村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六条投档平台常年开放,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投档形式审核工作,并与农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集中发布时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根据公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或按政策要求填写)补贴额,经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八条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左侧、右侧、正后照片,整机铭牌照片和机具出厂编号钢印位置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不包括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
第九条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暂缓通过、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形式审核方式分为:
(一)初审:由鉴定站组织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并给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组织专家对申报信息进行复审,并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农机处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由鉴定站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汇总审核的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十一条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反馈意见。专家组针对提出的复核申请,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对确定的补贴机具信息表在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或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留存相关资料5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被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暂停补贴资格的机具;
(五)在黑龙江省内涉及严重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
(六)其他不应参与投档的情形。
第十四条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40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现场验证工作方案
为加强质量监管、防范补贴风险,保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验证范围
对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机具,经专家组论证后需进行现场验证。
(一)投档工作开展之前,发现疑似不适用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的机具;
(二)投档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依据申报资料无法判断其性能,并提出质疑的机具;
(三)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用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的机具;
(四)按照其他规定或要求,需要现场验证的机具。
二、验证内容
(一)鉴定报告中无法体现投档参数要求的;
(二)验证机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适用性;
(三)专家组论证后还需验证的其它内容。
三、验证流程
(一)验证机具确定。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农机处”)结合基层或专家反映的问题,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情况,提出需要验证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报厅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以下简称“农机推广站”)组织实施。
投档工作开展前确定需现场验证的,可通过补贴额一览表发布;投档评审过程中确定需现场验证的,可通过投档补贴机具信息表公示发布;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确定需现场验证的,先暂停该机具补贴操作流程,再发布现场验证通知。
(二)制定实施细则。农机推广站依据具体验证机具制定相应的验证实施细则,并报农机处审定后发布。
(三)申请与受理。被确定参加现场验证机具范围的农机生产企业需自愿向农机推广站提交《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验证承诺书》(附件2-1)和《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验证申请表》(附件2-2)。
农机推广站在接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现场验证时间、地点。
(四)现场验证。根据现场验证机具情况,从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专家库抽取5-7人组成专家验证组,对规定的验证内容进行现场验证评价。验证前,对验证内容、验证程序、验证方法等进行培训,以便统一标准,科学合理完成现场验证,保证验证结果客观准确。
生产企业提供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验证样机,机具的技术性能均需进行现场作业验证。专家验证组根据现场作业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填写《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验证评价表》(附件2-3)。现场验证不收取费用,机具运输、装卸、维修、燃油、驾驶员等费用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五)公示公告。专家验证组根据现场作业验证情况形成验证评价报告(附件2-4),评价报告主要包括机具基本情况、现场作业情况、验证评价综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等。未进行现场作业验证的功能不做评价。现场验证结果在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或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发布。
(六)采信互认。按照农机化司关于建立健全省际区域技术支撑和工作协助模式要求,对东北四省区及北大荒农垦集团开展的现场验证结果进行采信,对于同一项验证结果不需要再进行验证。
(七)结果应用。现场验证结果公告发布后,尚未投档通过的机具,需提交由农机推广站出具的验证通过产品型号名单,可以参与投档审核;已通过投档但被暂停补贴的,恢复补贴办理流程。
四、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在厅分管负责同志领导下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验证处站协作工作机制,对现场验证工作进行指导。
农机推广站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验证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现场验证各项工作,确保验证效果的真实性,保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2-1.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验证承诺书
2-2.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验证申请表
2-3.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验证评价表
2-4.××机具现场验证评价报告(样式)
附件2-1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现场验证承诺书
我公司积极配合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验证评价工作,对此郑重做出承诺:
1.我公司已完全了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政策,自愿参与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严格遵守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保证机具主要技术参数、配置、材质、标准等与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及投档时所提交的机具信息相符。
2.我公司积极配合开展有关投档机具现场验证,对现场作业的安全性、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并自行承担验证相关费用。
3.如我公司产品现场验证评价不合格,或未按时开展现场验证,承诺将由我公司负责退回相应产品的全部补贴资金。
4.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要求,如因违规给国家或购机者造成损失的,我企业自愿承担相应损失和接受相应的处罚。
农机生产企业全称(加盖公章):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2-2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现场验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机具型号名称 | 所属品目 | ||
机具结构型式 | |||
生产企业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主要工作原理、功能描述 | |||
技术参数及配置 (包含投档参数) | |||
验证机具提供方 | □生产企业 □经销商 □用户 | ||
黑龙江省销售价 (万元/台) |
附件2-3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现场验证评价表
填写单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机具名称、型号 | 所属品目 | ||
生产企业 | |||
主要工作原理、 功能描述 | |||
现场验证 时间、地点 | |||
技术参数及配置(包含投档参数) | |||
现场验证效果 | |||
综合评价意见 | |||
专家组意见(需 明确写明建议, 通过或不通过) |
签字: | ||
组织现场验证 单位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4
××机具现场验证评价报告(样式)
一、验证机具基本情况。
二、现场作业情况。
三、验证评价综述。
四、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核验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核验内容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的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同时,当地农机经销企业应将销售的补贴机具种类向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备。
(一)机具备案核验。根据农机经销商的报备情况,组织核验人员到经销现场进行机具核验,核对机具相关信息,确保与补贴系统内农机鉴定检测报告信息一致,对于首次进入当地销售的机具还应组织机具性能演示,确保机具性能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当地实际生产需求的不得进行补贴销售。
(二)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三)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和付款交易记录等信息。
(四)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五)其他信息。购机者“一卡通”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行政许可核发部门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流程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信息化、“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
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和税控发票信息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是否一致,购机付款交易记录信息与税控发票价格是否一致。购机者身份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申报补贴材料是否一致。
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组织核机时,人机合影要真实反映机具全貌,照片内人员要保证2人以上(核机人员与购机户),牌证管理机具要能看清车牌号,并增加一张发动机铭牌或钢印号照片;一个申请表对应多台机具的,可以全部合照在一起,也可以在系统允许范围内增加人机合影数量。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原因。
(三)机具核验。现场核验要做到“见机、见证、见人、见发票、见机具铭牌、见机具钢印号”。现场核验的机具一定要确保机器性能正常,必须与备案时初步核验的机具保持一致。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铭牌必须固定在机具上。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核验。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单位内部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核验机具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机具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原因。
(四)复核登记。由农机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单位内部会审,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监督管理
(一)做好资料归档。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及购机发票复印件、《资金申请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和审核材料等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归档,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级归集整理、集中保管;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县级保存。
(二)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县级应实行补贴申请受理初审、补贴机具现场核验、领导复审审批的3个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三)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我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四)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和熔断机制,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可集体研究决策。
(五)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支持市、县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区域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异常情形开展核验。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作业演示,或完成一定作业量、机具使用正常情况下,再发放补贴,防止假冒伪劣农机办理补贴。
(六)夯实责任义务。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机具核验的主体责任,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或组织乡镇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产品、发票及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购置机具及提供核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各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细化核验人员工作职责。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处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风险,规范、公正、高效实施补贴政策,保障补贴资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补贴机具投档、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报告。
第三条异常情形的报告范围
(一)补贴机具投档环节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黑名单数据库、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参与投档的。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挡的。
4.不在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5.不符合资质要求机具参与投档的。
6.机具配置参数不符合我省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生产企业故意投档的。
7.生产企业故意提供虚假或无效的鉴定(认证)证书、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等投档材料的。
8.发现补贴额相对于自身产品售价比例过高的。
9.其他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投档要求的情形。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1.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的。
2.机具铭牌、出厂编号非唯一或不符合要求的。
3.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的。
4.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且机具未真实使用的。
5.同一购机主体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的。
6.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的。
7.机具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的。
8.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接近预警比例的。
9.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注销的。
10.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违规处理环节
1.调查核实过程中确有违规行为的。
2.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四)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产品鉴定(认证)等异常情形
1.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出现错误的。
2.采信的检验检测机构被暂停或停止的。
3.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产品鉴定(认证)等异常情形。
第四条异常情形报告和调查
(一)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发现或受理的异常情形线索,要认真组织分析排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异常情形报告采用书面方式,逐级上报。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如发现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异常情形,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第五条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对异常情形调查核实后涉及违规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黑农厅联发〔2020〕4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熔断机制操作办法
为规范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降低政策实施风险,根据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熔断机制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熔断机制是指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实施风险时,暂停有关农机产品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中部分或全部操作功能。
二、触发条件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熔断机制:
1.发现《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中规定的异常情形,存在政策实施风险;
2.涉嫌违反《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规定的情形;
3.其他存在政策实施风险的情况。
三、操作流程
(一)熔断机制启动。省、市、县三级可视情况启动相应的熔断机制。
县级: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上述需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况,经集体决议后,暂停有关农机产品补贴系统中部分或全部操作功能,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市级: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报告或发现需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况,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核查,如发现其他县也有此类情况,经集体决议后,先暂停市(地)域内有关农机产品补贴系统中部分或全部操作功能,再开展调查,并上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级报告(需市级提供查实材料)或发现需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况,查看全省该补贴录入情况,经集体决议后,先暂停省(地)域内有关农机产品补贴系统中部分或全部操作功能,并组织开展调查,如发现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异常情形,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二)熔断后的处理。涉嫌违规的,按照《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调查处理。
(三)熔断机制解除。处理完成后,按照“谁暂停、谁恢复”的原则,经集体决议后,恢复系统操作功能。
补贴系统录入恢复后,如补贴政策有所调整,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6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及时掌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实施进度及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检查对象
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购机者、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和补贴机具经销商。
二、检查内容
(一)质量调查与违规处理情况。各地是否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调查与违规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质量调查、加强风险防控,对发现机具有可能存在质量或配置参数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规处理。
(二)补贴机具价格情况。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对本辖区内补贴机具销售价格进行调研,是否存在同一时期补贴机具价格高于非补贴机具价格问题,是否存在同一型号补贴机具销售价格差距过大的问题,是否存在实际售价明显低于发票价格的问题等。
(三)补贴受益对象确定情况。补贴受益对象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年度补贴对象公示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超限额、超台套补贴情况等。
(四)补贴过程管理情况。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档案是否完善规范,是否严格执行补贴操作程序,是否按规定流程和时限核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是否存在收取农民身份证等有关证件集中代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手续、故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购机者、有预谋有组织地倒卖补贴机具等行为,是否存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五)补贴机具情况。农机生产企业供货机具与投档机具配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补大供小、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现象。
(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补贴资金拨付是否及时,发放程序、补贴受益对象和机具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
(七)补贴信息公开情况。市(地)、县(市、区)是否按照要求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相关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完整、全面、有效、及时等。
(八)绩效管理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市(地)、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管理机制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绩效管理开展情况、补贴档案管理情况、补贴制度建设情况等。
(九)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各级农机部门是否设立并公布补贴投诉电话、投诉电话号码是否准确、对举报投诉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建立台账,是否向有关部门进行了通报。发现异常情况是否及时主动报告。
(十)上年度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情况。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根据有关要求,对上年度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是否到位。
三、检查方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检查,采取资料检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电话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时段、分区域、分层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市县自查。各市(地)、县(市、区)要按照检查要求,开展全面的自查工作。市级统筹好辖区检查工作重点;县级逐条理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此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及时将自查工作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二)重点抽查。省农业农村厅可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近年来问题反映较多、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和未发现问题的市(地)、县(市、区)开展重点抽查。此项工作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督促整改。省市两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通报检查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对补贴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此项工作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绩效评价。对各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督导检查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全面评估各地工作成效,评价结果纳入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评分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认真对待,把监督检查作为完善工作、提高效能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加以推进。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监管力度。
(二)严格标准。检查过程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覆盖,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事项,对照政策规定和检查方案要求,深查细究,有效防范工作失误,堵塞工作漏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为购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三)务求实效。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整改,并认真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提醒和纠偏作用,切实提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要结合监督检查,围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需求开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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